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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9-22 15:33: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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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
    (作者:北京福泰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咨询电话:15801541109)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
    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税收学博士、财税培训师肖太寿简历

    一、教育背景
    肖太寿,税收学博士,注册税务师和经济师,男,1972年10月出生,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先后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在国家公开刊物发表论文60多篇。出版的书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和《企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

    二、工作经历
    曾经在江西蓝天职业学院从事会计教学工作多年,现担任北京市福泰税务事事务所执行主任,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务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兼任北京中财金源技术研究院高级顾问。北京中财瑞铭管理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为各级税务机关干部培训班和各地财务经理培训班作过专门培训演讲,先后在南昌、长沙、沈阳、南京、天津、济南、贵阳和广东顺德主讲过:海外投资的税收筹划技巧;会计报表的诊断分析与12种粉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纳税调整案例分析;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下的纳税调整技巧及例解;“三大”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及案例分析;增值税转型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解析及纳税筹划技巧等专题。是新一代的财税实践派培训专家。为税务机关及企业财务人员举办过数百场讲座,培训学员数万人次。每年为企业筹划节约税收支出均可达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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