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6-11-1 14:22 |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
您好!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立项及相关手续;
2、受托方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3、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建安工程结算。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以其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如属于建造房屋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等。
为避免歧义,请携带有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请据此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没有相关的税收法规,这是个别地方税局给的答案,应该对你有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