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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底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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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项目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利息能否按10%扣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5-16 09:35
  • 签到天数: 2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1#
    发表于 2013-7-9 09:02:43 |只看该作者
    应该按照10%计算扣除,因为本身没有利息支出,其他的开发费用就按照10%计提,如果按照5%就是利息能够单独核算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22#
    发表于 2013-7-9 09:11:59 |只看该作者
    海底紫云 发表于 2013-6-19 16:43
    谢谢,前辈的指点。但是现在有两种观点:1.可以按10%扣除;2.可以按5%扣除。哪个对呢,有再具体一点文吗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4-26 10:50
  • 签到天数: 6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3#
    发表于 2013-7-9 09:23:46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8-14 10:55
  • 签到天数: 13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4#
    发表于 2013-7-9 09:30:14 |只看该作者
    肯定是按10%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标准执行。10%与5%的争论只是混淆了概念而已,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房屋成本之和的10%扣除,但它下面又分为利息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果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土地成本和房屋成本的5%以内);但如果实际发生的利息小于土地成本和房屋成本之和的5%,那么可以采取孰高原则,整个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0%扣除(海南地税是认可此种操作方法的)。不能计算分摊利息或者不能提供证明的,就按10%扣除。使用自有资金自然按照不能分摊利息或者不能提供证明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3-23 21:33
  • 签到天数: 92 天

    [LV.6]常住居民II

    25#
    发表于 2014-1-12 19:55:57 |只看该作者
    是5%还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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