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的通知 青住金字【2007】78号 各管理处: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需求,经市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经程序测试和试点,已具备在全辖开展本项业务的条件,现将《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事项,自即日起执行。 附件: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操作流程 (一)进入4400贷后管理内的4414减少月供——现金,输入借款人合同号或身份证号后,点击查询,检查借款人部分还款次数,申请次数在规定范围内,点击登记按钮,进入减少月供——现金登记系统。 (二)输入借款人身份证号或合同号后回车,系统显示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输入部分还款金额,点选现金缴款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提交(借款人如出现逾期,可点击显示逾期明细或打印)。 (三)登记提交后点击打印,选择部分还款申请表,进行提前部分还款申请表打印(一式三份)。 (四)点击提前还款补充合同,进行补充合同打印(一式二份)。 (五)借款人在《提前部分还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补充合同》签字确认,若该房屋存在共有产权人,需共有产权人在补充合同上签字确认。贷款登记柜员核对无误后,进行现金缴款单打印,同时打印还款信息表,以便告知借款人部分还款调整后的月还款额。 (六)当日,借款人持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银行交款,持银行回单到贷款的会计柜台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岗根据《提前部分还款申请表》、现金交款单记账完毕,打印《个人贷款还款结算凭单》一式两联,一联盖章后给借款人。 (七)借款人持会计岗出具的《个人贷款还款结算凭单》,由中心相关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补充合同》加盖管理处合同章。 (八)贷款登记柜员将《提前部分还款申请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补充合同》(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有委托代理的公证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时与档案管理人员交接,由档案管理人员签收后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二、注意事项 (一)符合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条件的借款人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除每月扣款日、补扣日及会计记账日,即7、8、17、18、27、28日(遇节假日顺延)的时间外,可到发放贷款的管理处贷款柜台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如借款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公证书方能代为办理;若房屋存在共有产权人,需共有产权人一同前来办理。 (二)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目前只采用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供的方式,即:部分还款后,仍按原贷款期限、原利率标准执行,减少月还款额。 (三)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无具体还款金额限制,但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只能进行两次部分还款,第三次必须办理提前结清。 (四)因程序不能自动控制部分还款次数,需管理处登记柜员每次受理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时必须先查询还款次数,判断是否可以部分还款或必须办理提前结清。 (五)登记柜员须告知申请人当日申请当日办结,如当日未办结,申请自动作废,由登记柜员在日终将登记信息删除。 (六)会计批量扣款时发现存在已登记未记账的单据,该单据自动作废,登记人员次日做删除作废单据的操作。 (七)提前部分还款借款人保险费不予以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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