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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上海考区2013港澳台及外国人注会考试报名时间4月10日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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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4-2 09:24: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海考区2013港澳台及外国人注会考试报名时间4月10日起

    2013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公布的《2013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现将2013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上海考区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现场资格审核、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一)网上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3年4月10日至26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网上预报名。所有报名人员均须重新注册,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填写相关信息。预报名完成后,网上报名系统为报名人员生成预报名信息表,请报名人员下载打印便于下一步现场资格审核或现场交费。

      报名人员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条件、但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查询办理(查询电话010-88250110)。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二)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5月6日至5月15日(含公休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现场资格审核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茶陵路200号1楼(咨询电话:021-33637961、021-33637962)。

      1.首次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人员,须持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办理报名资格审核。

      2.非首次报名人员

      非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人员,以及报名参加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人员无需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3.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完成网上预报名后,须于现场资格审核期间,持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和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到现场办理首次报名资格审核。

      2013年7月31日前获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当于7月24日至31日(含公休日)期间,持报名交费确认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报名地进行第二次报名资格审核。

      (三)交费确认

      报名人员在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应届毕业生在通过首次报名资格审核)后,交纳考试报名费。

      选择纸笔作答的报名人员,应当在资格审核期间,到报名地现场提交考试方式申请书,办理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手续。办理交费手续后,不再允许变更考试方式。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报名人员可以选择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也可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

      机考方式,是指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纸笔作答考试方式,是指通过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客观试题使用计算机作答,主观试题使用纸笔作答。

      考试系统支持10种输入法: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

      2013年9月28日 上午0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下午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考试:

      2013年10月19日 上午08:30—11:00 审计

       下午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2013年10月20日 上午08:30—11:30 会计

       下午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 税法

      (二)考试地点:北京、上海、香港和澳门。

      六、考试报名费

      在上海报名考试的,报名费标准为每科55元人民币。另按每人收取手续费10元人民币。

      七、考试辅导教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和经济法规汇编,由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通过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或在报名地自愿购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编写综合阶段考试辅导教材。

      八、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9月16日至28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9月25日至10月20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九、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由考生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领取。

      (四)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由考生到参加综合阶段考试报名地领取。

      十、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名人员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由财政部考委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财政部考办将继续开通注册会计师考试机考模拟练习网站,便于报名人员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四)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在网站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财政部考办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ks31@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络报名相关的技术问题,请电话咨询010-88250110。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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