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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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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7 12:5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判断题
      ◎支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出票人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此时应该按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这体现的支付结算原则是银行不垫款原则。(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上。这是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二者不能混淆,银行在遇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时,不能垫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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