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16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经济法]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税务检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22 15:24
  • 签到天数: 6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3-17 12:53: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税务检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注意:控制计算法是指根据被查纳税人财务数据的相互关系,用可靠或科学测定的数据,验证其检查期账面记录或申报的资料是否正确的检查方法。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掌握)
      1.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的权力: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多项选择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检查纳税人会计资料
      B.检查纳税人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
      C.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单据、凭证
      D.经法定程序批准,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机关税务检查中的职权范围。以上四项均属于可以采取的措施。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