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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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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7 12:5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 形
    原 因
    处 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任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特殊情况: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相互抵扣: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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