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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税收法律关系及权利和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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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7 12:47: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税收法律关系及权利和义务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并不是对等的,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1)税务机关的权利
    法规起草拟订权
     
    税务管理权
     
    税款征收权
    税款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拥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力。税款征收权主要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税务检查权
    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行政处罚权
     
    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进行回避的义务;其他义务等。
      注意:进行回避的义务是指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重要)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
      注意: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是指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
      注意: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③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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