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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贺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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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号专题】贺雪峰: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的个人观点,欢迎房地产会计网会员讨论PK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7-21 07:59
  • 签到天数: 8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1#
    发表于 2013-3-11 09:07:51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主观点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21 08:39
  • 签到天数: 115 天

    [LV.6]常住居民II

    12#
    发表于 2013-3-11 10:15:5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贺雪峰 于 2013-3-11 10:44 编辑
    LJL51618 发表于 2013-3-10 10:39
    看楼主说的很对,但实际上是要征税的


           这个本身存在着税企争议,简单地下定论“该征”或者“不该征”都是片面武断的;
    在总局长肖捷答疑之前,有很多企业是被征了税的;但更多的是没被征税的。
          很多老板的有着纯粹朴素的纳税观,“我又没收入,征收么税?!”
    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纯粹朴素的纳税观,其实才是最接近真理的。  
         货币是从商品分立出来的等价物,具备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职能。
    其本身并不具备增殖功能。(不增殖,征收么税?放在保险柜里能实现增殖?放在自己保险柜里征税,放在别人保险柜里,就该征税?神马思维逻辑?)
          所以,在笔者看来,货币做为等价物具备未来实现增殖的功能,但将来能否实现增殖还很难说。
          这将牵涉到两个问题:1、增殖(纳税义务)何时实现? 2、纳税义务人是谁?
          笔者观点:1、只有未来增殖收益已经实现或者可预见、可计量的时候才能予以确认,这个时候纳税义务成立。
                            2、增殖在谁手中实现,谁就是纳税义务人。A无偿借贷给B,这个时候无纳税义务产生。但,当B再有偿借给C的时候,纳税义务就产生了,而纳税义务人显然已经根A无关了,因为B是增殖实现者,、利得者,B才是纳税义务人
         资金借贷涉及的因素很复杂、很广泛,不仅牵涉到股东的个人社会背景、也牵涉到企业的商业整合目的。我们不排除有些企业存在“合同上无偿借贷、实质上小金库支付利息”的现象,但,它毕竟只是无偿借贷中的不规范的个体现象。以个体现象推论整个资金无偿借贷现象,本质上来说,存在以“莫须有”推导“课税对象”的嫌疑,是对立法原则的公然悖离。
         国家出台的关于反避税定价调整的规范,也是建立在企业以“减少、拖延缴纳税款”为目的的反避税调整。而非存在“莫须有”就要调整。

         假设几个案例,欢迎大家来参与下讨论:
    一、贸易企业以自有资金无偿借给某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线改造,为期半年,以期获得未来更好更优产品。最终生产企业技改失败,无力偿还借款而破产。
    问:1、该不该核定其利息营业税?   2、该不该核定其利息所得税?    3、借款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为什么?

    二、若贸易企业以自有资产为某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线改造提供担保,最终发生担保损失。
    问:1、担保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为什么?

    三、贸易公司以自由资金投资到某生产企业,半年后,撤回投资。贸易公司无偿借贷资金给某生产企业,半年后,收回资金。
    问:1、两种业务有什么区别?该不该征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13#
    发表于 2013-3-11 10:30:23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有朋友就有这样的事,朋友所在公司借款给另一公司,税务认为将资金借给其他公司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对所记利息计提营业税,并将利息收入并入所得额计征所得税。企业很无奈。

    点评

    笔者观点:1、只有未来增殖收益已经实现或者可预见、可计量的时候才能予以确认,这个时候纳税义务成立。 2、增殖在谁手中实现,谁就是纳税义务人。A无偿借贷给B,这个时候无纳税义务产生。但,当B再有偿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11 10:46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21 08:39
  • 签到天数: 115 天

    [LV.6]常住居民II

    14#
    发表于 2013-3-11 10:46:42 |只看该作者
    LJL51618 发表于 2013-3-11 10:30
    我现在有朋友就有这样的事,朋友所在公司借款给另一公司,税务认为将资金借给其他公司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

    笔者观点:1、只有未来增殖收益已经实现或者可预见、可计量的时候才能予以确认,这个时候纳税义务成立。
              2、增殖在谁手中实现,谁就是纳税义务人。A无偿借贷给B,这个时候无纳税义务产生。但,当B再有偿借给C的时候,纳税义务就产生了,而纳税义务人显然已经根A无关了,因为B是增殖实现者、利得者,B才是纳税义务人。

    点评

    谢谢了,我让朋友跟税务再交涉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12 20:13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7-12 06:37
  • 签到天数: 450 天

    [LV.9]以坛为家II

    15#
    发表于 2013-3-11 20:44:57 |只看该作者
    应用革命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16#
    发表于 2013-3-12 20:13:24 |只看该作者
    贺雪峰 发表于 2013-3-11 10:46
    笔者观点:1、只有未来增殖收益已经实现或者可预见、可计量的时候才能予以确认,这个时候纳税义务成立。
    ...

    谢谢了,我让朋友跟税务再交涉吧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13-3-13 13:46:08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是要征税的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59365-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2013-3-26 08:54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8#
    发表于 2013-3-20 14:29:47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加油!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5-21 13:36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19#
    发表于 2013-3-21 16:02:4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4-18 13:50
  • 签到天数: 70 天

    [LV.6]常住居民II

    20#
    发表于 2013-3-22 15:46:20 |只看该作者
    先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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