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5-3-5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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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贺雪峰 于 2013-3-11 10:44 编辑
LJL51618 发表于 2013-3-10 10:39 ![]()
看楼主说的很对,但实际上是要征税的
这个本身存在着税企争议,简单地下定论“该征”或者“不该征”都是片面武断的;
在总局长肖捷答疑之前,有很多企业是被征了税的;但更多的是没被征税的。
很多老板的有着纯粹朴素的纳税观,“我又没收入,征收么税?!”
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纯粹朴素的纳税观,其实才是最接近真理的。
货币是从商品分立出来的等价物,具备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职能。
其本身并不具备增殖功能。(不增殖,征收么税?放在保险柜里能实现增殖?放在自己保险柜里征税,放在别人保险柜里,就该征税?神马思维逻辑?)
所以,在笔者看来,货币做为等价物具备未来实现增殖的功能,但将来能否实现增殖还很难说。
这将牵涉到两个问题:1、增殖(纳税义务)何时实现? 2、纳税义务人是谁?
笔者观点:1、只有未来增殖收益已经实现或者可预见、可计量的时候才能予以确认,这个时候纳税义务成立。
2、增殖在谁手中实现,谁就是纳税义务人。A无偿借贷给B,这个时候无纳税义务产生。但,当B再有偿借给C的时候,纳税义务就产生了,而纳税义务人显然已经根A无关了,因为B是增殖实现者,、利得者,B才是纳税义务人。
资金借贷涉及的因素很复杂、很广泛,不仅牵涉到股东的个人社会背景、也牵涉到企业的商业整合目的。我们不排除有些企业存在“合同上无偿借贷、实质上小金库支付利息”的现象,但,它毕竟只是无偿借贷中的不规范的个体现象。以个体现象推论整个资金无偿借贷现象,本质上来说,存在以“莫须有”推导“课税对象”的嫌疑,是对立法原则的公然悖离。
国家出台的关于反避税定价调整的规范,也是建立在企业以“减少、拖延缴纳税款”为目的的反避税调整。而非存在“莫须有”就要调整。
假设几个案例,欢迎大家来参与下讨论:
一、贸易企业以自有资金无偿借给某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线改造,为期半年,以期获得未来更好更优产品。最终生产企业技改失败,无力偿还借款而破产。
问:1、该不该核定其利息营业税? 2、该不该核定其利息所得税? 3、借款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为什么?
二、若贸易企业以自有资产为某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线改造提供担保,最终发生担保损失。
问:1、担保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为什么?
三、贸易公司以自由资金投资到某生产企业,半年后,撤回投资。贸易公司无偿借贷资金给某生产企业,半年后,收回资金。
问:1、两种业务有什么区别?该不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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