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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土地补充合同中规定的无偿建设公路账务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5-4-17 09:13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2-25 11:52: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本位币
    房产公司以每亩560万元价格中标某宗地,协议书另附条件:房产公司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为政府无偿修建一条长5公里的市政公路,请问:该代修公路行为是否征营业税,所发生支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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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9-12 09:10
  • 签到天数: 497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2-26 10:38:45 |只看该作者
    期待学习中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3-2-26 12:16:04 |只看该作者
         政府在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中作为出让行为的附加条款要求开发商提供无偿的市政建设服务,从合同法角度属于附条件合同,开发商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就存在违约问题。从合同深层次分析,开发单位取得土地价格与提供市政建设服务的成本费用合计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真实对价,从非货币性交易处理分析属于典型的以出让金价格+无偿建设公路的成本费用=出让土地价值(按照同类地块出让成交价格+契税+印花税),依据所得税相关法规应以公允价值合理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分别计算收益,并缴纳相关税金。
       以上是正规的账务处理模式,税局一定会赞成的处理方式。但是作为开发单位可以按照以下处理方式:将公路建设费用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工程费处理,单独归集并在建成后移交给市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可以在项目中税前扣除。请各位同仁进一步分析论证。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12 14:12
  • 签到天数: 337 天

    [LV.8]以坛为家I

    4#
    发表于 2013-2-26 14:56: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7 08:55
  • 签到天数: 11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3-2-28 10:32:14 |只看该作者
    这是有附加条件的土地出让行为,房地产公司发生的建设公路的成本计入土地成本,但公路移交不应该确认收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7 08:55
  • 签到天数: 11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13-2-28 10:38:11 |只看该作者
    不应该理解为房地产公司以公路换取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作为基础设施或公共配套设施去处理,因为该公路不可能在房地产的开发小区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28 12:00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13-2-28 17:26:56 |只看该作者
    学习者路过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9-13 09:55
  • 签到天数: 63 天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3-3-29 15:02:42 |只看该作者
    发生的所有支出入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当中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8-12 15:43
  • 签到天数: 537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3-3-31 14:47:06 |只看该作者
    同意三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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