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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山东2013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知识点:现金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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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2-23 19:16: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山东2013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知识点:现金管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基本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天)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5.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准“坐支”现金)
      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现金管理“八不准”。(常识判断)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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