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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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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6 21:12: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table=98%]
    [tr][td]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td][/tr]
    [tr][/tr]
    [tr][td]
      一、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征税对象指的是什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在我国多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合并在不同单位取得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从福利费中支付的补助都免税吗?  
      答: 不是都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免税的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所称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述补助、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贴;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四、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五、何谓附加减除费用?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六、哪些人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5.对于华侨、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以上原则办理。  
      6.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远洋运输船员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七、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为办理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八、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公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九、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培训班取得所得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十一、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确定按月或按次征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  
      对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十二、个人兼有不同项目的劳务所得收入如何征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演员取得的报酬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规定,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十六、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领使馆和联合国及其它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十七、单位哪些人员对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十八、单位为个人负担全部工资薪金税款的计算公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为个人负担全部工资薪金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税率;公式2中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税率  

      十九、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纳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十一、关于纳税人兼有境内、外所得的征税规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二十二、纳税人拒绝代扣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停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二十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个人所得税的两种纳税形式是什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什么是稿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指出:"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二十八、稿酬所得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稿酬所得按次征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二)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十九、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含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费专利技术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三十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十二、什么是财产租赁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款指出:"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十三、财产租赁所得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百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以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十四、什么是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十五、如何确定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六、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十七、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1号规定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含义是什么?如何确定它的应纳税所得额?它的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十九、股份制企业向股东个人派发红股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十、股份制企业用公积金转赠股本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以及大地税发〔1998〕139号文件规定:  
      1、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并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或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并由个人得到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3、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四十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5号和大地税发〖1999〗77号文件规定: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4、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四十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十三、什么是偶然所得?偶然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款 ,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四十四、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7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十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含义?这个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税率与个体工商户的适用税率一致)   

      四十六、如何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是否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 税。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举例: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别以下三种情况计算:  
      1、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成本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房屋以及拆迁安置住房。  
      某人2011年11月转让一套单位1996年分给的住房(该住房已于1999年购买了产权),转让额为2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元。除转让的本套已购公有住房外,该人还有其他住房。具体计算如下:  
    250,000×1%=2,500元  
      2、纳税人能够完整、准确地提供转让房屋收入、成本和费用凭据,并且是非首次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  
      某人2011年11月转让一套住房,转让额为250,000元,转让税金和费用25,000元,其于2010年11月购买该住房时的价格和费用总计为20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具体计算如下:  
    (250,000-205,000-25,000)×20%=4,000元  
      3、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凭据使转让房屋的原值和费用难以确定,并且是非首次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或出售经营性用房。  
      某人2011年11月转让其于2010年11月购买的一套住房(或经营性用房),转让额为2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元(或5,000元)。具体计算如下:  
      住房:250,000×1%=2,500元  
      经营性用房:250,000×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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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3-9 14:34
  • 签到天数: 614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1-26 21:37:31 |只看该作者
    好,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4-3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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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3-6-24 15:24:22 |只看该作者
    太详细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6-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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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4-4-25 14:28:20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6-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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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5#
    发表于 2014-4-25 14:31:29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6-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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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14-4-25 14:31:52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6-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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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4-4-25 14:32:53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6-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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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8#
    发表于 2014-4-25 14:33:15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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