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盐河畔 15962946579(小广告) 现实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经常对房产税征税范围产生争执,即什么是房屋,粮食收储企业粮仓算吗?回廊走廊算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可见房产税征税对象为房屋,其特征为“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那么是不是可以这么说,只要符合上述特征的就是房屋呢?而在日常税收征管中,不少税务机关也是如此掌握的,比如对走廊、储粮仓、简易顶棚等。 一、房屋属于建筑物而非构筑物,因此《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构筑物部分中的“廊(通廊、其他廊)、库(飞机库、汽车库、船坞、地下仓库、其他库)、仓(材料仓、燃料仓、原料仓、其他仓)因为属于构筑物而非建筑物,虽然相应的廊、库、仓也具备房屋的特征,比如有屋面、四周有柱、可供生产经营等,但因为房屋系建筑物而非构筑物,所以上述构筑物不应征收房产税。 二、《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规定:房屋一般是指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暖,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 上述表述与财税地字〔1987〕003号表述基本一致,需要明确的是房产税摒弃了“层高2.2米”的表述,因此象砖混结构的厕所、地下室等均应当征收房产税,但是“永久性住所”的表述值得关注,根据“房随地走、有房必有地”的原则,活动板房、移动仓储因为不附着在相应土地上,不宜作为房屋理解,不应当征收房产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件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加油站罩棚是具备房产税对房产的表述的,但为什么财税〔2008〕123号认为其不属于房产呢?这里可以引述一个增值税的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将房屋表述为: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而综观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一般包括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军事用房、生活用房、娱乐用房等,是与《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对房屋的解释相通的,而罩棚、自行车简易棚等由于周围仅有几根支柱,顶部也仅覆盖铁皮,构造过于简单,将其定义为房屋不妥当。 因此我们建议房产税征税对象不仅因符合财税地字〔1987〕003号的表述特征,还应当具备与地面不可分离、具有钢结构、砖木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较坚固构架、非构筑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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