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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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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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11-08 来源: 中国税网
问:我公司将自有土地评估作价1000万元,与A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B,并将地上厂房(由于没有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没有取得房产证)按评估价400万元出售给A公司。A公司预计在2013年12月将该项没有房产证的厂房拆除,出售该厂房业务除了缴纳营业税,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该厂房虽然没有房产证,但其仍属于地上的建筑物。该公司将没有房产证的厂房按评估价销售给A公司,取得了收入。该公司出售该厂房属于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并取得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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