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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给死脑筋的专家大师扫盲"甲供材料"第一课《建筑法》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1-23 15:31: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给死脑筋的专家大师扫盲甲供材料第一课,要了解关于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必须分析源头: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可以将一个工程分成四个(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是合法的,其中其他单位可以将发包工程再分包出去。以上我们知道了设备采购是可以合法发包的,无论在将设备采购发包给谁(包括自己采购),都必须先交付给发包单位,再由发包单位选择谁来安装——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甲供设备”, 因此“甲供设备”不作为施工方或者总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即营业额),这个就是工程款计算上不含“甲供设备”和营业税规定营业额不含“甲供设备”的原因。
                ——该条只规定“甲供设备”可以分开发包,没有规定“甲供材料”可以分开发包,因为《建筑法》认为,承包单位本来就从事将建筑材料建造成建筑物建设活动的企业,将建筑材料“甲供”化,属于发包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下的要求,对承包单位不公平。不符合《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也就是说“甲供材料”是《建筑法》不支持不鼓励的违法行为,但是实际中“甲供材料”行为是大量存在的,如同“非法转包”及工商法中的“抽逃资本罪”一样。这个类行为都是双方合作,没有受害方也没有起诉方(所谓民商法-民不举官不究原则)的违法行为,加上双方配合一致,使法院取证定性比较困难,往往在法律上并不会主动追究。
              ——难道是违法行为,国家就不收税了?显然是对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不公平,就是变相鼓励合法经营的企业去违反法律。如果应该收税,应该怎么收税?于是税法上把这个没有受害方起诉方的违法行为推定合法(或者视同合法)来处理,也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以什么方式经营的,就按什么方式来征收税款。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有人说这个条款就是同意“甲供材料”是合法的行为,大家仔细看看,就知道实质上是规范定“乙委甲购”或者“甲指乙购”方式的,并非所谓规定“甲供材料”是合法的。任何扩大解释或者引申反向解释都是不正确的.

         另外:1、发包给承包单位而约定由发包单位采购是《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依据其约定性质来判断是销售合同或者委托代购合同(这个是第二课内容)。。。。
                  2、没有发包给承包单位而由发包单位采购是发包单位没有进行发包材料采购的行为,应该依据工程计价规定来处理(这个是第四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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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2013-1-23 11:3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12-11-23 15:36:16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顶顶再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6-8 10:46
  • 签到天数: 573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2-11-23 15:44:13 |只看该作者
    还没完嘛,后续的在哪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1-23 15:43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12-11-23 16:19:13 |只看该作者
    殷切盼望后续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6 11:19
  • 签到天数: 11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2-11-23 16:42:37 |只看该作者
    有好多课?????????

  • TA的每日心情

    2013-3-14 18:57
  • 签到天数: 87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2-11-23 21:01:45 |只看该作者
    可看,就这一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2-11-23 21:43:28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8#
    发表于 2012-11-23 21:43:50 |只看该作者
    houxuexi!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2-11-23 21:55:03 |只看该作者
    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12-11-23 22:34:16 |只看该作者
    继续等待!!

    点评

    理论上是对的,现实中是另一回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1-24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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