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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政策宣讲系列之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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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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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8-1 13:0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即纳税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对上述二企业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对于两者的判断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里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如在我国设立的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及其分支机构等,就是非居民企业。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我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
      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居民管辖权(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地域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其中,所得来源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法人(公司)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征所得税,一般都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人税制。对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由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由总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此前实行的老税法则以是否“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标准。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换言之,不论企业是否为法人,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考虑到实践当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在新税法实施前,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制,新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都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上,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都比老税法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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