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建议 近二年来, 根据省、市局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被列入重点检查行业,我们知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改善居住条件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大事,随之而来的是房地产开发业的升温,随着房地产的蓬勃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渐成了地方税的重点税源大户,房地产业税收在地方税收中的比重也逐年攀升。所以,该行业的税收管理也引起了各级地税机关的重视。 一、存在问题 从检查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㈠实现销售收入不结转、成本费用列支与收入取得不匹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隐匿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手段。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㈡是预收房款结转收入随意性较大,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拖延结转时间,造成申报纳税时间严重滞后,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部分企业用往来账来调节预收款账户,隐瞒预收房款,由于项目时间跨度较大,房地产开发相当一部分为私营企业,会计人员更换频繁,加之此类项目多为一次性税源,造成国家大量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甚至流失。 ㈢旧城改造中,房地产企业拆除居民住房后,补偿给搬迁户的新房,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超过面积部分以及差价收入没有计入收入。 ㈣是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成本长期不结转,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已完工,开发的房屋投入使用多年,仍未办理相关竣工决算手续,不按完工产品进行税务处理,造成企业损益不实,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和汇算清缴工作。 ㈤是私建违建阁楼、车库,对外销售使用权开具收据,隐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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