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6-23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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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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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
现在“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地方政府制定,上报市级及以上政府核准批复,因此我们要找对协调的目标,才有可能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有的财务人员先行去找税务机关协调,个人认为不合适,他们只是一个监管机构,减免税收的权利不在于他们,而是依据税法和地方政府的法规或者文件;税务机关的承诺一般不可信,缘由是他们没有依据.那么我们就应该与地方政府协调减免此项税款,理由相对来说较多,我就在此不在赘述.
2. 与税务机关进行协调
首先与税务机关协调的前提是要有一定的税法和法规依据.现在的税法或者法规名目太多,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财政部的,地方税务局的等等,让我们财务人员无所适从,不知按照谁的执行好,所以说我们要有一个思路,这个思路对所有行业的财务人员都使用,就是找到对我们企业税收有利的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法规,如《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税务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点是“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第二点是“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我们从这两个点与税务机关进行协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般拆迁工作还没有进行开始(为什么先行签订合同,上面已经阐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开发企业实际上还没有占也没有用这块土地,缘由是拆迁工作还没有开始,即使开始,也不会短时间完成,再者也可以参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一条,土地交付前所要达到的条件,一般要填写上“三通一平”,一来开发公司没有实际占,二来还没有达到交付的条件,所以说,此土地的实际占用的面积是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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