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12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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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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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 分情形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具备以上条件,无论是主动清算还是被动清算,都要面临如何确定收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这一问题,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了明确。
1.开发项目销售完毕且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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