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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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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4-5-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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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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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9-3 16:11: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函[2009]3号,2009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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