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涵义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是那些能够流入企业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却不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不纳入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的经济利益。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存在较大的区别: 其一,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的范围,只是出于某种目的,包括政治的、经济的需要,而对其实施一定的优惠,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从根本上讲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这些收入通常都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收入或者说不属于营利性活动收入,不具有可税性,或者说对其进行课税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不需要、不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其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尽管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对纳税人来说,仍然需要相当的税收法律义务,特别是必须承担众多的程序性税收法律义务,比如说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者申请审批,如果未进行备案或者申请审批,则可能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必须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如果不进行申报,则很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课处行政罚款。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通常都不存在企业所得税义务,虽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也需要填报和反映这一部分收入,但除了填报义务之外,却没有其他的税收义务,而且,即使企业未能够正确地填报和反映这总分收入,通常也不会产生不利的法律责任。 虽然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及其概念早已存在,但是作为一个税收法律概念,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创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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