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0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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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涉税问题
建筑行业中,“甲供材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相关的税务处理及发票的开具却纷繁复杂,以下区分不同情况作一简要分析,以备企业提前做好规划,避免事后因处理不当所导致的涉税风险。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成本扣除。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劳务,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料”签订合同的几种方式
通常情况下,甲方与乙方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内“甲供材料”,二是合同外“甲供材料”,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时的不同处理。
对合同内“甲供材料”,又可区分为以下两种:
方式一,甲方转售材料。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完全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甲方将材料提供给乙方用于建筑工程。此种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若以甲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将材料再销售给乙方,同时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
甲方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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