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9-27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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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7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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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海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方我们选择设备甲供,根据2009年1月1日《营业税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就是说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是不缴纳营业税的。但是我们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我也参考琼地税2009(104)号:一)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是不是就是说我们供设备的这块,最终还是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的呢?因为有说法是我们购的设备有挖土:机,及塔吊等后面可能还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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