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认真核查“三笔账” 2012.06.18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无论税务机关还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必须认真核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往来账户应收应付款“三笔账”。 第一笔,固定资产折旧。某旅游公司原有旅游车30台,每台车33万元,总金额99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不得低于4年。在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该旅游公司每年税前可扣除折旧为247.5万元。在2009年底,该公司将12台已提足折旧的旅游车出售,但2010年计提折旧时,财务部门仍然按30台车计算,并且未作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4年。税务检查人员通过审核固定资产明细卡,与现有资产一项一项实物核对,发现这12台车已经作价处理,不存在了,但还在继续计提折旧,于是将多提的99万元折旧作返回利润处理,追缴企业所得税24.75万元,按当时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0.5倍罚款的处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应该认真审核其明细卡,当固定资产发生变化时,看看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被处理的资产是否按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以避免发生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第二笔,无形资产摊销。某萤石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底以280万元有偿取得萤石矿开采权,开采时限为28年。在2009年度年终决算时,将其一次性摊销进入费用。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为此,检查人员认为,这项无形资产就算不按28年分期摊销,也至少应分10年作分期摊销。于是,主管税务机关以10年计算摊销,将这项无形资产多摊的252万元返回利润,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为63万元。 对上述处理意见,企业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企业能够存在多久尚无定数,作10年分期摊销时间太长,所以将这项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处理了,这后9年所缴的企业所得税也并不会少,只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间差的情况。检查人员解释说,从10年来看,企业所得税确实不会少缴,但是国家制定政策,是从宏观的角度考虑的,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企业所得税税基应具备长期性、稳定性、连续性。为避免企业所得税的增长失去平衡,分期摊销确实是很好的手段。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一个企业对整体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如果所有企业都这样处理,那就是一笔很可观的数目。因此,企业应该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以确保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通过互相沟通与交流,企业愉快地补缴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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