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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浅论“促销活动中买一赠一”及“老带新赠送空调”的纳税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3-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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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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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7-3 08:5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贺雪峰 于 2012-7-3 09:02 编辑

              今日,无意中浏览了坛友“嫦娥一号”论述的关于房地产买一赠一的问题,觉得自己有不同看法,在此做些简单阐述,期望各位论坛友人指正,为感。
           一 房产销售过程中的买一赠一行为
          我们都知道,在社会主义国家,税赋政策对于每个企业都是公平公正的,也就是说税法的约束是无差别性的。下面我们来仔细研读一下 国税函[2006]127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6〕306号),请求明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那么根据社会主义税赋公平的法则,总局给予中国移动的政策,我们能不能用啊?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只是在操作的时候我们稍微谨慎点,把握好两个原则就OK了。
          第一,当然是销售的物品和赠送的物品有主次关系,买房送空调当然可以,买空调送房行不行啊?那就不可以了
          第二,赠送的东西有明确合理的商业目的,赠送物品有促销、提高市场占用率等明显的商业目的。
           二、房产销售过程中,“老带新”的奖励送      
          在当前房产销售势头不旺的情况下,很多房企纷纷推出了老客户推荐新客户,奖励空调或者太阳能等物品的活动。这种“老带新”的促销方式同样也是赠送,但与上面的“买一赠一”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因为“买一赠一”的赠与行为是与销售同步发生的,而老带新却是在老客户自身交易已经完结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我们也是简单地把购置空调或太阳能的费用简单的列入到销售费用的科目里,就有可能面临“税局要求将该笔费用调到非公益捐赠的子项里,并且要求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的风险,企业不仅不能抵扣税款,反而要为此多支付20%的个税,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当然,我们相信“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比问题要多”。让我们静下心来,仔细进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老带新”,究其本质明显带有“销售佣金”的性质。
        找到这个启发点,我们就非常好操作了。
        一方面:做一个销售佣金的合同模本,让老客户签了,在到税务去Dai.开发票(5.5%的营业税,属劳务范畴的个税带征基本可忽略)。
        另一方面:在电器经销商那,因公司属于代客户购买电器,因此发票直接开客户名称
        如此,企业规避了电器发票入账问题,风险警报解除,一切OK了。  




    该贴已经同步到 贺雪峰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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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2威望值 +7 收起 理由
    财务匪兵 + 5 赞赏贺兄的讨论,这种求 道 的讨论是目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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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23:01
  • 签到天数: 370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2-7-3 10:42:2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2-7-3 10:46:43 |只看该作者
    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如果个人没有从事中介行业的合法资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1-8-25 11:04:52 访问次数:332次 [字号:大 中 小]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为办理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个人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点评

    个人不属于佣金,那属于什么呢?按照20%扣税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3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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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威望值 +4 收起 理由
    财务匪兵 + 4 感谢,贺兄的讨论,让风雪不在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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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12-7-3 10:47:23 |只看该作者
    所以上述筹划方案是不一定可行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2 08:24
  • 签到天数: 255 天

    [LV.8]以坛为家I

    5#
    发表于 2012-7-3 12:12:3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2 08:24
  • 签到天数: 255 天

    [LV.8]以坛为家I

    6#
    发表于 2012-7-3 13:57:16 |只看该作者
    其实赠一不是含在房价里了吗?羊毛出在羊身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9 13:02
  • 签到天数: 23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2-7-3 14:20:02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错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5-13 14:53
  • 签到天数: 13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8#
    发表于 2012-7-3 14:54:3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27 09:52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12-7-3 16:03:03 |只看该作者
    2006年的政策,现在还适用?

    点评

    学习一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8-29 13:48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12-7-3 16:15:35 |只看该作者
    联系实际,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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