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6〕306号),请求明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那么根据社会主义税赋公平的法则,总局给予中国移动的政策,我们能不能用啊?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只是在操作的时候我们稍微谨慎点,把握好两个原则就OK了。
第一,当然是销售的物品和赠送的物品有主次关系,买房送空调当然可以,买空调送房行不行啊?那就不可以了
第二,赠送的东西有明确合理的商业目的,赠送物品有促销、提高市场占用率等明显的商业目的。
二、房产销售过程中,“老带新”的奖励送
在当前房产销售势头不旺的情况下,很多房企纷纷推出了老客户推荐新客户,奖励空调或者太阳能等物品的活动。这种“老带新”的促销方式同样也是赠送,但与上面的“买一赠一”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因为“买一赠一”的赠与行为是与销售同步发生的,而老带新却是在老客户自身交易已经完结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我们也是简单地把购置空调或太阳能的费用简单的列入到销售费用的科目里,就有可能面临“税局要求将该笔费用调到非公益捐赠的子项里,并且要求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的风险,企业不仅不能抵扣税款,反而要为此多支付20%的个税,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当然,我们相信“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比问题要多”。让我们静下心来,仔细进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老带新”,究其本质明显带有“销售佣金”的性质。
找到这个启发点,我们就非常好操作了。
一方面:做一个销售佣金的合同模本,让老客户签了,在到税务去Dai.开发票(5.5%的营业税,属劳务范畴的个税带征基本可忽略)。
另一方面:在电器经销商那,因公司属于代客户购买电器,因此发票直接开客户名称。
如此,企业规避了电器发票入账问题,风险警报解除,一切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