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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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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6-11 11:13: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哪些项目不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进入税务审核阶段。由于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重要一环。这不仅是企业汇缴应做的功课,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的重点;不仅涉及财务处理的正确与否,还关系到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从税务审核的情况看,有的企业重税款计算、轻纳税调整,导致财务处理不正确,也影响企业纳税的真实性,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重视。纳税调整主要涉及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大项目。
      收入类项目纳税调整 当心陷入的误区
      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延迟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
      评估增值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房地产出租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在税收规定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所谓投资性房地产,实质就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合并纳税企业如何确定纳税调整额
      新企业所得税制的一大特征就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应税收入及可税前扣除费用项目金额时,都必须遵循一个基本的前提:以法人作为计算单位。
      二、进行纳税调整实例
      会计与税收零差异的纳税调整举例
      通常情况下,会计与税收如果存在差异,自然要进行纳税调整。但今年在受托为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审核中,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发现一个特殊现象,那就是即使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为“零”,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和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由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坏账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其纳税调整应区别对待。
      “五险一金”已交数与计入损益数不一致是否需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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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js666@sina.com (2011-8-18 17:59:2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进入税务审核阶段。由于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重要一环。这不仅是企业汇缴应做的功课,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的重点;不仅涉及财务处理的正确与否,还关系到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从税务审核的情况看,有的企业重税款计算、轻纳税调整,导致财务处理不正确,也影响企业纳税的真实性,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重视。纳税调整主要涉及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大项目。

      收入类项目

      (一)延迟确认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但有的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不完全正确,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的现象,企业汇算清缴中又没有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例,某企业2010年发生发出商品应收账款120万元,会计上没有及时确认为收入,也没有确认为纳税收入,造成当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二)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确认为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将产品给客户试用,账务上列作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在账务上列作管理费用。例,某企业将80万元(成本63.8万元)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未作视同销售收入,也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属于征税收入。例,某招商引资的企业2009年获得政府奖励160万元,企业认为政府奖励是财政支付的,缴税也是缴给财政,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未作纳税调整。

      扣除类项目

      (一)不合规票据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有的企业用不规范的票据甚至以假发票、白发票等列支成本、费用,有的开支没有明细资料作为凭据,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但未调整。例,某企业用发票抬头为另一企业的发票列支管理费用2.7万元,汇缴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二)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例,某企业2010年计提工资230万元,实际发放190万元,企业将230万元列入工资总额。多计提的230-190=40(万元)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有的企业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在费用中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类项目

      (一)当期不能列支的资产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资产折旧、摊销,有的跨几个年度,资产计税基础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有的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进行纳税调整。例,某企业2009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未能取得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但企业2009年会计上计提折旧5万元并在税前列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二)以前年度未处理的自行计算扣除损失不报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例,某企业2009年因洪涝灾害损失资产30万元,由于当时未取得相关证据,没有在税前列支,2010年取得相关证据,企业没有向税务机关报批而自行计算扣除,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三)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审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报废、毁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有的企业资产报损申请报批期间继续计提折旧,导致企业内部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损失与最终账务处理损失存在差异,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 hjs666@sina.com (2011-8-18 18:00:12)
    摘要: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

      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

      延迟确认会计收入。我们知道,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

      条例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销售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

      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 3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才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就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财税[2009]87号文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运作。事实上,我们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调整的分析、汇总后可得知,由于不满足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总体要求而进行的纳税调整金额,远远大于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调整金额。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办公费用”。

      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 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根据上述文件,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会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于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等支持性证据;对于劳务费列支应当申报个税,并附有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 hjs666@sina.com (2011-8-18 18:00:52)
    【问题】

      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解答】

      国企改制后,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一电力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与省电力公司共同持股,改制过程中发生评估增值,新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未重新建账,只作账务调整),以后年度按资产新价值所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产评估增值按照新价值计提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 hjs666@sina.com (2011-8-18 18:02:06)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应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当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作出合理估计时,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收规定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所谓投资性房地产,实质就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可见,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经营租赁建筑物,在持有、处置过程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

      天宇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与嘉隆实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开发的A写字楼出租给嘉隆实业公司使用,租赁期2年,每年租金240万元。合同约定在每年的7月1日一次性收取租金。租赁开始日为2008年4月1日,此时写字楼账面开发成本为4500万元,公允价值为47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008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5300万元。2010年3月31日租赁期满,公司收回投资性房地产,并在4月以5500万元出售,出售款项已存入银行账户。假定出售写字楼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占收入的10%,房地产公司的上述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天宇公司每年会计报表利润为1000万元,除投资性房地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经营出租使用,不需要视同销售,其会计与税收处理无差异。

      1.2008年会计处理

      (1)2008年4月1日,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A写字楼(成本)47000000

         贷:开发产品            45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

      (2)从4月开始,根据配比原则,每月进行会计处理时:

      借:预收账款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100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10000

               ——城建税700

               ——教育费附加300.

      (3)7月1日开具发票,一次性取得一年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2400000

         贷:预收账款 24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

            ——应交城建税8400

            ——应交教育费附加36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4)2008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300万元(5000-4700):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3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00.

      2008年递延所得税分析(单位:万元)

      2008年纳税调整: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对一次性收到的租金选择按直线法在12个月内确认为当期损益,当年会计确认收入18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9.9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当年税收确认收入240万元,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13.2万元全额在税前扣除。②记入“资本公积”的200万元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③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30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纳税调减。④按税法规定出租建筑物当年可计提折旧142.50万元(4500×95%÷20×8÷12)并在税前扣除,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14.2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00000(10000000×25%)

        递延所得税资产——A写字楼150000(600000×2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00 (20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A写字楼1614500(6458000×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35500(6142000×25%)。

      2.2009年会计处理

      2009年每月租金收入和支出的会计处理同上年。

      2009年7月1日开具发票,一次性取得一年租金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及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同上年。

      2009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300万元(5300-5000):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3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00.

      2009年递延所得税分析(见附件表格)

      2009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增加1156.25-645.8=510.45(万元)。

      2009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零,即转回60万元。

      2009年纳税调整: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当年企业会计确认收入24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3.2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税法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9.9万元。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万元已计入会计报表利润,应作纳税调减;③按税法规定对出租建筑物当年可计提折旧213.75万元(4500×95%÷20)并在税前扣除。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29.5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000000 (1000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A写字楼1276125(5104500×25%)

           递延所得税资产——A写字楼150000(600000×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73875(4295500×25%)。

      3.2010年会计处理

      2010年1月~3月每月租金收入和支出的会计处理同上年。

      2010年4月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写字楼款项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55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5000000.

      (2)结转写字楼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53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47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6000000.

      (3)计提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500000

         贷:应交税费      5500000.

      (4)将转换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为其他业务收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0.

      (5)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00.

      2010年纳税调整:①固定资产租赁收入会计与税收处理一致。②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③原计入资本公积的200万元已转入当期损益,应冲减“资本公积”中的递延所得税;④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成本4500万元,计税基础4143.75(4500-356.25)万元,差额356.25万元应作纳税调增。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956.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A写字楼2890625(11562500×25%)

        所得税费用250000(1000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4890625(19562500×2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000(2000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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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30 10:51
  • 签到天数: 21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2-8-2 09:29:12 |只看该作者
    写的很全面,辛苦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6-27 16:07
  • 签到天数: 277 天

    [LV.8]以坛为家I

    3#
    发表于 2012-8-3 17:14:32 |只看该作者
    真的很全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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