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0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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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3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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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一批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它们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主要承担对自己投资的公司的管理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如何合理合法地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结构,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就成了这些投资公司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假设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CHC)投资了两家子公司,分别为A公司(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CHC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CHC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CHC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CHC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A和B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CHC和其两个子公司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了整体税负增加。对此,有人认为,如果CHC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CHC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筹划可以将整体税负降下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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