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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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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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
1、台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91号文件第6条)。
2、成本费用归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91号文件第7条)。
3、票据管理: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91号文件第8条)。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为转让收入扣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但是其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土地增值税不是划分所属年度计算的,而是按照转让的开发销售项目计算的,因此,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单位是确定计税依据的前提,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都是针对一个对象而言的,这个对象就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项工程的,以该单项工程为清算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开发建设的,则应以分期开发建设项目为清算单位(91号文件第17条)。
第二、企业会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的范围与国家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一致的,如果成本核算对象小于审批项目,应以会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为清算单位,如果会计确定的成本对象大于审批项目,那么按审批项目为清算单位,应划分合并项目的收入,同时将会计合并核算的成本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进行清算。
第三、国家有关机关审批为一个开发项目,但是分期开发完成的,如果分期开发多个项目的,且会计核算为多个成本项目的,应以每个项目为一个清算单位,如果会计核算为一个成本对象,并且结构、用途、位置、开发起止时间大体一致的,可以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如果会计核算为一个成本对象,但是个单项建筑结构、用途、地理位置、开发起止时间不同的,也应划分为几个清算单位(91号文件第17条)。
实例解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住混合楼项目,商业项目面积1000平方米,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为5000平方米,合计6000平方米。该混合楼项目土地成本为12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600万元,其他费用按比例扣除。假如该商业项目收入为500万元,普通标准住宅收入为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5万元。
(1)商铺和住宅合并一个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土地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费用扣除10%+加计扣除20%+税金=120+600+(120+600)×10%+(120+600)×20%+55=991(万元)。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500+500)-991=9(万元)。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00%=9÷991×100%=0.9%。低于50%,适用30%的税率。应纳的土地增值税:9×30%=2.7(万元)。
(2)将普通住宅和商铺分为两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按面积分摊成本费用):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为=120×5000÷6000+600×5000÷6000+(100+500)×30%+27.5=807.5(万元)。增值额=500-807.5=-307.5(万元),无增值额不纳税。
商业扣除项目=120×1000÷6000+600×1000÷6000+(20+100)×30%+27.5=183.5(万元);增值额=500-183.5=316.5(万元);增值率=316.5÷183.5×100%=172%,适用50%的税率;商业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316.5×50%-183.5×15%=130.725(万元)。
计算结果可知,将商铺和住宅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为2.7万元,分开计算则应纳税130多万元。在实践中,对于同一个开发项目中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有的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分别清算缴纳增值税。但国税发(2009)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纳税人不能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期开发的项目和不同审批备案的项目合在一起清算,避免平均不同清算单位增值额的现象。
第四、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做为清算单位,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会计核算对象合并的,应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
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
启动清算程序,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获取相关信息,收集与完工开发产品相关项目的有关资料,做好房屋销售登记信息比对分析,控制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情况、销售进度情况,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进行竣工结算,是否已进行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的价格是否在同一地区明显偏高,房价涨幅是否较大。项目收入有无按普通住宅或除普通住宅外的其他项目(含非普通住宅,以下简称:“其他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间是否较早、是否以优惠方式取得的土地(如政府划拨等,政府补贴等)。
4.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对项目的分期按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来确定)(91号文件第7条、第8条、第17条)。
5.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重点核实其项目已销售面积是否占可销售面积的85%以上,其中有无转为自用或者出租等用途(91号文件第10条、第19条)。
四、清算资料的收集
税务人员在清算工作开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资料:
1、向有关部门收集相关信息(91号文件“前期管理”的第6条、第12条“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①土地受让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坐落位置、取得方式、用途、面积、容积率等;
②房地产开发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和位置、立项、用途、结构、开发面积、成本、费用、施工部位、建设施工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分期开发情况等;
③房地产销售信息,包括已销售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结构、用途、面积、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
④完税信息,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相关税种的完税信息等。
⑤有关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房地产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购买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
2、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91号文件第12条)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③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④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⑤税务机关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和清算有关的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报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①商品房屋建设预备开发项目计划备案回执和商品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备案回执(发展与改革委会);
②规划申请、报告及图纸(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③土地使用权证(国土房产管理局);
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委员会);
⑤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委员会);
⑥房地产购销合同明细统计表(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⑦其他补充资料:当期财务会计报表:项目的预算、概算书;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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