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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员工通讯费的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12 14:12
  • 签到天数: 337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5-18 11:25: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公司每个月工资表中:公司负责人按每月500元通讯费,其他人员按每月300元通讯费并入工资一起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中高层人员,还可以另外凭手机充值发票(定额发票,无抬头),按实报销吗?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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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4-1 14:51
  • 签到天数: 367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2-5-18 12:57:12 |只看该作者
    不可以,不过这个通讯费可以不作为工资发放,直接发现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讯费要么是通讯补贴,要么是据实报销。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3-9 15:26
  • 签到天数: 20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2-5-18 14:53:08 |只看该作者
    不太明白!如果我工资3800元,是不是可以工资表上写3400元,然后我再填个费用报销单,写上通讯费补贴400元(不附任何单据)。         这样行吗? 感觉税务可能不会认可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2 08:24
  • 签到天数: 255 天

    [LV.8]以坛为家I

    4#
    发表于 2012-5-18 15:20:4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通讯费问题在各地有所不同,有相关政府规定的可以在不超过规定范围内列支,没有的,如果以发放现金形式的,则应并入工薪交纳个人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4-1 14:51
  • 签到天数: 367 天

    [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2-5-18 16:26:10 |只看该作者
    不是填一个报销单,而是你先去地税局备案,然后可以制一个通讯费发放的表格,发的时候每个人都签字,这个是浙江省地税局的规定。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5-17 16:46
  • 签到天数: 15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6#
    发表于 2012-5-19 07:47: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xf861024 于 2012-5-19 08:03 编辑

    浙江省的老政策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材沉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新政策根据浙地税函[2009]7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78号                2009.3.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地区反映的企业工资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
    -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一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第十条规定已失效,予以废止。

    综上所述所得税税前列支300 500还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你据实按票报销的一定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

    属于浙江省的,对照这个依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5-21 10:06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6-16 08:14
  • 签到天数: 14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2-5-19 09:01:31 |只看该作者
    学学浙江的规定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4-1 14:51
  • 签到天数: 367 天

    [LV.9]以坛为家II

    8#
    发表于 2012-5-20 16:16:36 |只看该作者
    我们去年做会计继续教育的时候,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局的人给我们做的培训,里面就讲到了这个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8-12 15:43
  • 签到天数: 537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2-5-20 20:14:3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3-6 13:20
  • 签到天数: 115 天

    [LV.6]常住居民II

    10#
    发表于 2012-5-21 09:50:20 |只看该作者
    去年所得税学习时讲到过这个问题,应列入个人工资内,但实际大都是报销费用,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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