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3-5-17 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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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5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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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xf861024 于 2012-5-19 08:03 编辑
浙江省的老政策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通讯费发放的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通讯费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年终纳税申报前,企业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材沉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新政策根据浙地税函[2009]7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78号 2009.3.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地区反映的企业工资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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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颁布实施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一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第十条规定已失效,予以废止。
综上所述所得税税前列支300 500还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你据实按票报销的一定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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