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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2012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四)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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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5-7 17:01: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4、问:某公司临时租赁了某部队的场地作为仓库,在支付租金时,部队出具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公司可以凭这份票据收据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吗?  答:该公司所取得的这张收据是不能作为正式的发票在税前列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55、临时工工资问题
    您好!我公司因为经营需要,每年都发生季节性临时用工业务,我们与其个人签订季节性临时用工合同,每份合同期一般为15-30天左右,报酬按天支付,每天50-100元不等。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在合同期内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经我公司验收合格后,用工合同履行完毕。如有需要,公司再另行与其个人签订用工合同。我们遇到的问题是:
    1、公司支付报酬时,我们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取得税务机关Dai.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还是公司自制支付报酬表格,由收款人签字后在税前列支,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额税前扣除,并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2、我们为上述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发生的有关业务培训费支出,能否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如果不能,该如何税务处理?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你单位应有季节性用工必要性的说明,并签订用工合同,你单位上述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全额税前扣除,以公司自制支付报酬表格,由收款人签字后在税前列支,并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发生的有关业务培训费支出,可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是应注意要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并如实申报。2011-12-22山东省国税局纳税咨询
    56、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57、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可以免缴营业税?
    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可以免缴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58、问:员工因工伤取得工伤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事故补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十一项所得范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9、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几年后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上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支付不出去,经过管理层批准就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没有年限的规定。税收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称“其他收入”。我们认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总2011第25号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据此,我们认为债权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对应收款项认定损失处理的,债务人应将应付款项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0、我单位从200811月起开始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按本年养老保险基数,个人负担1%,企业负担4%,本次扣缴1年半的,想问一下个人承担部分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个人负担的养老补充保险应按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61、企业为员工个人缴纳的年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个人缴纳的年金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得在个人当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个人帐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帐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可出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者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是单位的职工,单位每月对我们的工资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因此,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法定的凭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凡扣缴义务人实行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底谁据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的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要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62、问:我单位举办会议,聘请境内行业专家指导工作,按培训次数支付费用,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以专家签字的单据入账。我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的义务?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专家不属于境外个人的,你单位不是其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代营业税。若为境外个人,你单位应代扣代缴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该行业专家应向你单位开具发票。你单位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能在税前扣除。
    63、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是否缴营业税?
    问: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64、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某公司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65、企业销售房产兼装修行为,装修费部分如何缴税?
    问:企业将装修后的一处房产转让,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分别收取转让房屋的价款和装修费,装修费部分是否可按“建筑业——装饰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66、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67、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那么按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由于房东突然违约,致使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我单位因此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68、如何理解集团统一借款分摊使用规定?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因为是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使用并承担相应部分的利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直接向关联方借款有区别,因此可否不受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2:1限制?
      答: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归纳为以下条件:
      一是按照借款金融机构实际借款利率合理分摊的利息。
      二是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
      三是资金使用限于集团内部各企业使用。
      因此,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则无论集团内部公司之间借款数额多少,支付的利息均可全额扣除。
    69、岗再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下岗再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每人每年的定额标准调整为4800元。审批时限为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70、取得异地租金收入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问:某公司在其他城市有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应向出租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租金收入的营业税。
    71、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问: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据此,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
    72、运输公司将货物由境内运到国外码头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某运输公司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由广东中山运到外国码头,该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因此,该公司取得的运输业务收入如符合财税〔2010〕8号文件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73、装修公司发生的设计费能否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问:装修公司发生的设计费,能否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装修公司单独收取的设计收入与装修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合并申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

    74、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
    75、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76、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问: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77、研究开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他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
    问:研究开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他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等项费用。
    78、收到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79、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是否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0、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
    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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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3-2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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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7 21:28: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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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3-21 12:2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12-5-7 22:53:37 |只看该作者
    努力向老师学习,受益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6-3-21 12:2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12-5-7 22:54:20 |只看该作者
    努务学习,受益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6-16 08:14
  • 签到天数: 14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2-5-8 08:01:30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0-28 11:20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12-5-8 08:25: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8-11 09:33
  • 签到天数: 98 天

    [LV.6]常住居民II

    7#
    发表于 2012-5-8 09:03:5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51697-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10 09:30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12-5-29 00:44:12 |只看该作者
    这东西我收了!谢谢楼主!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6-1-15 10:47
  • 签到天数: 75 天

    [LV.6]常住居民II

    9#
    发表于 2012-6-14 14:21:00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真不错,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7-3 14:05
  • 签到天数: 158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0#
    发表于 2012-6-21 20:30:46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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