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的规定 《条例》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实施细则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注:“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三、其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5号)》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三、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征税问题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七、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第十八条 贷款业务,按《国家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执行。(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第二十一条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说明:贷款业务。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结合的规定。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二、关于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