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CAS15)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但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关于计算应纳流转税方法与CAS15的规定有些相左,需要加以改进。《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按当期客户签订的验工计价单确认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流转税。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 应以确认收入为主要标志来计算应交纳税的流转税,这样既符合税法规定,又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下面用一个实例加以说明。 例:某施工企业2002年12月31日与北方一客户签订了一项承建一栋综合大楼、工程造价部总金额为10000万元的合同,工程于2003年4月开工,预计2005年6月完工。最初,预计工程总成本9500万元,2004年底,由于钢材价格上涨等因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达到10100万元。该施工企业于2005年4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合同,工程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150万元。该施工企业2003-2005年完成合同情况具体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假定该施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则流转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2003年的会计核算 合同收入=10000×(3900÷9500)×100%=4200万元。 会计期末,施工企业按照合同完工百分比计算合同收入时,即根据合同收入来计算应交纳流转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8.6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26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8.82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78 实际交纳分两种情况: 1.客户结算合同价款时,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按客户结算合同价款计算交纳流转税,或客户代扣代缴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35 应税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9.4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05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48.5 2.客户在施工期内未进行阶段性结算合同价款时,施工企业按会计期末确认的合同收入交纳流转税(或按收到客户预付款计算交纳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26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8.82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78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38.6 年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个子科目为借方余额,说明施工企业未完成阶段性工程量而客户已结算了合同价款。 (二)2004年的会计核算 合同收入=10000×(8585÷10100×100%-4200=4300万元。 会计期末,施工企业按照合同完工百分比计算合同收入时,即根据合同收入来计算应交纳流转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41.9 贷: 应交税费——营业税 129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9.03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87 实际交纳过程的两种情况: 1.客户结算合同价款时,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按客户结算合同价款计算交纳流转税,或客户代扣代缴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44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10.08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32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58.4 2.客户在施工期内未进行阶段性结算合同价款时,施工企业按会计期末确认的合同收入交纳流转税(或按收到客户预付款计算交纳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29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9.03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87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41.9 (三)2005年的会计核算 合同收入=(10000+150)-8500=1650万元。 会计期末,施工企业按照合同总收入减去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计算应交纳流转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4.4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49.5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3.46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85 实际交纳分两种情况: 1.客户结算合同价款时,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按客户结算合同价款计算交纳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25.5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1.78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765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8.05 2.客户在完工后结算合同价款,施工企业按合同总收入减去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计算交纳流转税(或按收到客户剩余合同价款计算交纳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49.5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3.465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85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54.45 以上是笔者对施工企业交纳流转税会计处理的浅见,仅供同行参考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