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12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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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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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
(一)营业税的处理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8]1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62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折让优惠等形式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关联企业)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商品房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以折让后优惠价款为成交价,购房者自愿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折让优惠额(或商品房售价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部分)应并入商品房销售价款,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购房者因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而享受的折让优惠额属取得经济利益,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
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外资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铺按优惠价85万元(即总价100万元的85%)出售,在未来5年内,该商铺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5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A公司将商铺转租取得租金5万元(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的价外费用。显然,A公司无偿取得的出租收益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A公司销售房地产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5×(7%+3%)= 0. 5。购房者返租商铺应缴纳营业税15×5%=0.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0.75×(7%+3%)= 0.075
A公司还需就当年转租商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即5×5%=0.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0.25× (7%+3%)= 0.025。
(二)印花税
本例中,A公司不但销售了开发产品,还租赁了该开发产品后并转租(假如转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应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85×0.05%=0.0425(万元),按“财产租赁”税目缴纳印花税:15×0.001+5×0.001=0.02(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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