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9 9:25 王占伟 在实践中,由于相关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及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的差异,造成各地房地产企业及施工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不少困惑。根据笔者的执业经验,这些困惑主要产生于三大方面。 困惑一: “甲供材”的开票问题 “甲供材”的购货发票一般在房地产企业(即建设方)手中,房地产企业用来进账入成本,但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较大的营业税税收风险。因为,有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及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必需以施工方开具或Dai.开的“甲供材”营业税发票为扣除依据。而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就会出现有收入但成本无法扣除的问题。因此,大多数的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不愿给建设方(即房地产公司)开具这种发票。这让不少房地产企业在中间受着“夹板气”!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营业税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与开票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票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而营业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两者不能相混淆。计入施工单位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劳务时领用的甲供材料。税法强调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并不是说施工单位的开票额中要包括甲供材料金额,而是施工单位的开票额中包含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要包括甲供材料。这部分营业税由发包方承担,应计入施工单位的劳务价款。如前所述,开票额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再由施工单位就“甲供材”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 站在施工企业的角度,为降低施工企业的纳税风险,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在处理有关“甲供材”问题时尽量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与甲方签订清包工合同。这样处理的结果是“甲供材”营业税虽要求施工企业缴纳,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甲方来补税;二是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甲供材”营业税的承担者,白纸黑字写出来的东西就不愁没证据了;三是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然后,甲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由施工方来盖章。而且,购买材料的发票抬头应为施工方的全称。支付材料款时,由甲方垫付款给材料供应方。并且甲方与施工方及材料供应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施工方委托甲方付款给材料供应方。 同时,对于施工企业开具或Dai.开“甲供材”营业税发票后,有收入无成本的问题,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施工企业“甲供材”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比较认同的是要求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甲供材”在采购时的发票复印件(由甲方盖红章);二是施工企业在收到“甲供材”及领用“甲供材”时的入库及领料单;三是甲乙双方事先签订一个“甲供材”合同,明确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四是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含“甲供材”内容); 困惑二:“甲供材”的税收风险责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