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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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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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4.《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二)项目登记
纳税人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揽的建筑业工程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一般登记和简易登记。
1.一般登记
(1)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江苏省范围内且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
(2)纳税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
2.简易登记
纳税人承揽的在江苏省范围内且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申报征收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发票管理
纳税人取得项目工程款项并符合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应分别按工程项目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已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具发票。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Dai.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后可自行按规定开具。
Dai.开票纳税人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Dai.开《建筑业统一发票(Dai.开)》。Dai.开票纳税人每次申请开票时,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后方可予以开票。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在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作已缴税款处理。
2.发票开具规定
下列情形所涉金额不得在建筑业发票上开具:
(1)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价款;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3)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项目清算
1.清算分类
建筑业项目清算包括预清算和最终清算。
(1)进行一般登记的建筑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预清算:
①外来施工方承揽本地的建筑业项目;
②本地纳税人承揽本地建筑业项目,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③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预清算的。
除进行项目预清算外,还需按规定进行项目最终清算。工程涉及总分包的,由总包方办理预清算和清算。项目预清算只进行一次。
(2)进行一般登记的建筑业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项目最终清算:
①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完全发生的;
②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③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
④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建筑业项目清算手续的;
⑤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内容
在办理项目预清算和最终清算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工程决算价款、历史开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纳税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建筑工程项目(预)清算表》,并清缴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各项税款。
(六)项目注销
办理项目最终清算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送《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和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审核确认工程项目应履行的清算义务和纳税义务已全部完成的,应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分包方已全部办妥注销登记手续后,总包方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总包方取得分包方的确认授权书,并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包工程项目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已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总包方可代分包方办理注销登记。
对完成最终清算且纳税义务已完全履行的建筑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办理项目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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