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59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股市风云] 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改革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88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4-2 16:1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2年04月02日 00:12中国新闻网


      中国证监会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拟从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等六方面入手,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改变目前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证监会强调,未来将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并进一步提前新股预先披露时点、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证监会表示,将扩大询价对象范围;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证监会指出,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提示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并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证监会表示,将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证监会表示,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证监会表示,将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交易所将重点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行为。
      上述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新股发行中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除体制机制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因此,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舆论宣传、风险揭示和投资教育,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
      他指出,上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经过广泛讨论、认真研究后形成的。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
      证监会就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我会在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讨论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2年4月2日至4月18日。
      请将有关意见发送至fxb275@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2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1、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隐瞒重要信息的披露。
      2、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3、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4、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业务时,应当遵守执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5、其他中介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执业道德与规范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6、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在财务会计资料提供、审计执业规范、辅导及尽职调查等方面的责任,坚决抑制包装粉饰行为,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7、进一步提前新股预先披露时点,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8、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环节,按照国务院有关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1、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2、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3、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询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业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定价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询价机构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现存在异常情形,如与本次发行相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发行人所在行业已经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盈利水平与行业相比存在异常等,询价机构应采取调研、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研判。如未能对相关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研判,应在定价时保持充分的审慎。
      4、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承销商应保留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中国证监会要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及存档资料的日常检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5、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
      6、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1、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该预估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误导,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重点事项。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考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根据预估的发行价格,如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发行人需合理确定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2、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3、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1、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2、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3、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1、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
      2、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
      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自律规则,要求会员切实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4、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包括投资者的机构属性和业务特点等,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必要时应按照相关规则采取限制措施。
      5、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的价格变化情况与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发行人存在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一并予以处罚。
      2、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询价、定价和报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3、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监管。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评估业务流程,违规出具新股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照自律管理规则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给予处理。
      4、加强对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5、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重点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行为。
      现阶段新股发行中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所谓新股价格畸高、“打新”投机严重及随之出现的“业绩变脸”和市场表现下滑,除体制机制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因此,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舆论宣传、风险揭示和投资教育,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只有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方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上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经过广泛讨论、认真研究后形成的。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启动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 直指新股高定价问题
      证监会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
      指导意见从强化信息披露、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抑制炒新等方面入手,直指新股高定价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
      意见提出,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5至10名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同时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在发行定价的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应进行非公开询价,并将预估的发行价格区间提交给发审会,如预估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需在招股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该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等。
      招股书正式披露后,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发行人应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提供盈利预测的还需补充盈利预测,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甚至可能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为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意见规定,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
      意见同时督促证券交易所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并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人情报价、操纵新股价格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改革方案在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新华网)

     新股再现“中签如中弹” 发行估值仍有下行空间  周四5只新股登陆A股,其中4只开盘即破发。除了回归A股主板的新股广汽集团勉强保住发行价之外,登陆中小板鞍重股份下跌13.66%,三只创业板新股裕兴股份远方光电慈星股份的下跌幅度都比较深。“新股中签如中弹”的现象重返股市,有谁还愿意去打新?
      机构打新纷纷“中弹”
      新股首日即遭破发的惨剧已经离开A股多日,上一次此现象的集中出现是在去年年底到今年1月上旬的时间段。随后2月份并未有此现象,直到本周三登陆中小板的首航节能,再次上演了“中签如中弹”的悲剧。
      周四的4只新股全线破发似乎又令市场进入了新一轮的破发潮。在这其中受伤的不仅仅是个人投资者,机构也是纷纷折戟。据众禄基金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共有17只基金获配上述4只新股。其中获配裕兴股份的基金最多,而它也恰恰是跌幅最大的新股,广发聚丰、广发增强债券、中海能源策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上投摩根双息平衡、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分别获配80万股、40万股、40万股、40万股、40万股、40万股。
      以周四收盘价计算,远方光电、鞍重股份、慈星股份、裕兴股份分别较发行价下跌9.73%、9.48%、13.66%、16.50%。按照发行价与当日收盘价差值计算,当日每股分别亏损4.38元 、2.37元、 4.78元 、6.9元 ,打新的17只基金周四一天就累计浮亏4313.72万元。
      三月打新收益率“腰斩”
      伤的更重的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与本报保持沟通的南京户部街某券商营业部史先生周四向记者诉苦道,打新股又被套了,不知道周五还能不能涨上去,如果再跌就只能割了,远方光电、慈星股份都中签了,现在中了新股比中刀还难受,即使不破发但随时可能因换手率过高而被停牌,前期已经出现了多次新股拖到第二个交易日再卖的情况,因为当日被停牌后没有挂单。
      《大众证券报》统计数据显示,3月份以来,27只上市新股的平均网上申购回报率(中签率×首日均价涨跌幅(%))为0.22%,这一水平较之2月份的0.50%大幅下降,幅度超过5成。记者观察到,自3月8日沪深交易所出台“史上最严”打击炒新新规之后的20日来,已有27只新股登陆沪深两市。除了大盘股中国交建首航节能与周四上市的5只新股没有被临时停牌之外,共有20只新股首日被实施新规。新股上市首日上涨幅度被明显抑制,27只新股首日平均涨幅仅有25.16%,较之2月份的46.48%下降一半。
      “两大交易所3月初发布的抑制炒新的新政策,对于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的炒作起到了明显作用。” 湘财证券宏观策略主管徐广福周四向记者表示,市场持续偏弱,再加上50%换手率的临界值,炒新资金就像被泼了盆冷水一样,新股首日破发也反映出当前市场情绪面的悲观,二级市场近段时间的大幅调整也是一个直接原因。
      新股发行估值仍要“下蹲”
      今年3月份新股的平均发行市盈率为30.42倍,虽然较2011年6月份的27倍仍稍高,但是30倍左右的PE已经处于IPO重启之后的历史低位。
      广州证券策略分析师赵巧敏周四向记者分析,目前新股发行市盈率也处于历史低位,但是依然出现首日就破发的现象,意味着新股发行还有继续下行的空间。未来投资者打新积极性一定会受到打击,建议打新要谨慎,特别是二级市场回调幅度较大的时候,基本面与个股的发行价仍然是打新的首要考虑因素。
      “新股破发反映出当前市场的一个消极情绪。”东兴证券研究所长王明德向本报表示,另外新股目前的发行价仍高于合理价格也是造成首日破发的重要原因,所以新股发行价有继续下滑趋势。
      方正证券资深投资顾问潘益兵说道,“破发的4只新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绝对股价较高,而幸免破发的广汽集团则是仅有9元多,虽然破发的4只新股发行市盈率也就30多倍,但这都是可以通过财务手段调节的,新股发行价仍有很大的压缩空间,起码要与目前二级市场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靠拢。”(大众证券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2-5-11 11:46:41 |只看该作者
    我喝水只喝纯净水,牛奶只喝纯牛奶,所以我很单纯……   

    顶,是一种态度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