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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小胤    时间: 2012-3-15 09:52
标题: 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现在公司的楼盘已经预售一部分了,合同也和业主签了,没**,
这种情况,本公司交土地使用税时是否可以不用交(卖出部分)的土地使用税。
是否应该等开正式销售发票的时候才可以减少呢?要如何界定?
望大家能给予解答。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2-3-15 11:08
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可以了,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3-15 14:58
学习学习
作者: sxf861024    时间: 2012-3-15 16:29
房产合同里的交付日期日开始  签合同日期不算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3-15 17:07
这个应该是房产合同里面规定的正式交房日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2-3-15 17:29
学习了
作者: 赵旭    时间: 2012-3-15 17:31
学习一下。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2-3-16 08:26
学习了
作者: 小胤    时间: 2012-3-16 15:00
咨询了,说要开出“售房款”发票的部分就不用交
作者: weillst    时间: 2012-3-16 16:49
没个地区不一样,湖北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为了方便征管,结合房地产开发特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进行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其纳税义务;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发生销售并提供《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产权分割后其他权属证明)的,其占地终止其纳税义务。

作者: 浮槎山    时间: 2012-3-16 17:08
是呀,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的。
作者: 小胤    时间: 2012-3-19 10:07
weillst 发表于 2012-3-16 16:49
没个地区不一样,湖北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

谢谢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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