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7018|回复: 1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30号专题】关于支付境外设计费的办理流程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4-22 11:14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7-10 09:3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产公司的设计费,由境外公司(在境内无常设机构)完成,约定支付款项以美元支付。
    所有境内涉及的税项由发包公司承担。各位有没有类似的经历可以介绍经验。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7-10 09:40:41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好在办这个事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8-7-10 13:55:39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
           1、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请参考以上文件的规定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3-12 19:58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08-7-10 21:54:29 |只看该作者
    很多大型的房地产公司是境外公司设计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1-18 12:55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08-7-10 23:33:17 |只看该作者
    据说 要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请教高人指点

  • TA的每日心情

    2014-4-22 11:14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08-7-11 08:33:0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斑竹,我们公司属新公司,流转税归地税管辖,营业税也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办理的;所得税是归国税管辖,目前我想问下,所得税的政策是否也按此办理呢?

  • TA的每日心情

    2014-4-22 11:14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08-7-11 09:00:56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外[1996]87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宁波):
      为了对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的外商(含港、澳、台商,以下简称“外国承包商”)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外国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收,其雇员应当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承包商应持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服务合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国承包商及其雇员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等事项,发送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
      三、外国承包商及其雇员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以下简称 “各项税收”),应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管理机构申报缴纳;没有设立管理机构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申报缴纳。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该文件未说明企业所得税按怎样处理。
      四、外国承包商将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一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应按实际支付的转承包款扣缴境内分包商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外国分包商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未按规定扣缴的,应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同时税收机关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五、外国承包商自工程施工开始之日起收到的工程款,即作为业务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
      六、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建设单位(合同订立者,下同)为代征义务人。对外国承包商的管理机构或代理人未能按规定缴纳或扣缴各项税收、罚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建设单位停止向外国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款项,并同时从前述款项中扣提纳税保证金。纳税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外国承包商应缴纳或扣缴的各项税收、罚款及滞纳金。
      当外国承包商缴清其应缴纳或扣缴的各项税收、罚款及滞纳金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保证金退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履行代征义务,并在接到税务机关止付通知后仍继续付款或已经付清工程价款的,由此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应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从建设单位开立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外国承包商应缴纳或扣缴的各项税收、罚款及滞纳金。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
    发表于 2008-7-11 19:41:23 |只看该作者
    代扣营业税、所得税、开具发票、申请购汇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18 15:53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08-7-14 11:00:52 |只看该作者
    正如三楼所列税务局的文件,如果全部在境外完成不用交营业税,但要交所得税,需要到国税局办理所得税交纳事宜。
    但我们这里是到地税局按5%的税率折扣一定比例来交的营业税税,上次付设计费的时候是按65%来交的。
    在银行购汇的时候,银行要求办理完税证明,我们这里国税不管,地税就按5%的营业税来办的。
    不同地方的操作方法可能大不同,仅供参考!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10#
    发表于 2008-7-22 14:03:24 |只看该作者
    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和个人设计费用的税收政策

    http://www.fdckj.com/bbs/viewthread.php?tid=5430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