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杏雨财税 于 2012-3-3 14:18 编辑
本文不单独考虑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其政策适用与其他地方2009年1月1日以后相同, 2009年1月1日前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较为简单,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应征消费税的机**、摩托车、游艇的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经营单位除外),本文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收营业税的不动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且未达报废状态、仍可以实现其原功能的固定资产,区别于废旧物资及旧货。销售废旧物资,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且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Y不明白国家税务总局为什么要分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废旧物资三类呢?分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两类不是更好吗?且目前对旧货尚无准确定义。 凡是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也不Dai.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较为简单,即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1+3%)*2%。 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销售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3、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4、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5、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自制的固定资产;6、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当时属小规模纳税人,且销售该固定资产时已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述六种情况中,1、4、6三种情况,应适用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2、3、5三种情况应按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视同销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按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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