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4-2-18 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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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王大可 于 2012-1-10 10:07 编辑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确定(15%,10%,5%,3%);毛利是指收入减成本的利润,未扣除税费及期间费用;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成本品计税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是:(收入×预计利润率-期间费用-营业税附加及土地增值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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