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9-14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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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新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车船税法》的有效实施,近日,国务院根据《车船税法》规定,制定了《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需要纳税人重点关注的核心规定有:
一、 关于征税范围进一步明确
旧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新条例第二条修改为:“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辆和船舶。
可以看出,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二、 关于乘用车计税依据以进一步细化
对于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原《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新车船税法修改为乘用车车船税将按排量分档征收,排量越大需缴纳的额度越高。之所以这样修改,因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2012年新的车船税将按 7 个档次征收
1.0 升(含)以下 60 元至360 元
1.0 升以上至 1.6升(含) 300 元至540 元
1.6 升以上至 2.0升(含) 360 元至660 元
2.0 升(含)以上至2.5升(含) 660 元至1200 元
2.5 升以上至 3.0升(含) 1200 元至2400 元
3.0 升以上至 4.0升(含) 2400 元至3600 元
4.0 升以上 3600 元至 5400 元
新条例,对承用车的计税依据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条例》规定:由于车船税具体金额最后要地方自行确定,因此地方制定金额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和税负状况,并确认,乘用车应当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同时,机动船舶净吨位超过1万吨的,每吨6元;游艇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因此,纳税人还要关注当地的具体标准。
三、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
新条例将免征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扩大和明确。条例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三、 被盗车辆可退税
新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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