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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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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专题】全国各地土地增值税预征预缴比例统计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41#
发表于 2010-5-19 15:34:10 |只看该作者
广东肇庆的 , 刚办完纳税认定 ,让先按1.5%预缴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7 14:18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42#
    发表于 2010-6-1 15:43:44 |只看该作者
    现在南京地区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2%
    商业地产及高档住宅 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2-27 11:32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43#
    发表于 2010-6-2 20:58:55 |只看该作者
    【地区】:海南省三亚市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预征比例为2%,不分普通住宅和分普通住宅,在完工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再进行分别核算

    该用户从未签到

    44#
    发表于 2010-6-8 09:13:42 |只看该作者

    看看

    好东西应该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2 07:50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45#
    发表于 2010-7-27 04:44:22 |只看该作者
    合肥
    普标房,1.5%预征;营业房、写字楼、高级公裕、度假村、别墅等,2.5% 预征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3 23:16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46#
    发表于 2010-7-29 13:18:03 |只看该作者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与其将时间浪费掉,不如上【房地产会计网】看些专业知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1-2 11:42
  • 签到天数: 62 天

    [LV.6]常住居民II

    47#
    发表于 2010-7-29 14:08:33 |只看该作者
    【地区】:深圳市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日期: 2010-07-28  
       
    深地税告〔2010〕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30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5号)至2010年8月1日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30 22:2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48#
    发表于 2010-10-25 16:30:06 |只看该作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06月14日 辽地税发[2006]86号

    辽地税发[2006]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列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放款(不含本规定第六条清算后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纳税人取得转让防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应按规定期限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纳税人在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结算后,能提供该项目真实、合法相关资料的,可以到主管地方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清算,多退少补。

    六、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对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经县(区)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征收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已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确定清算部分相对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剩余部分按已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占已转让的房地产收入的比例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掌握和监控税源,根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建立预征档案,跟踪管理。

    八、本规定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三月二日起施行。省局辽地税[1996]103号文件第六条、辽地税财[1998]361号文件第一条、辽地税函[2004]326号文件第六条中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30 22:2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49#
    发表于 2010-10-25 16:31:45 |只看该作者
    沈地税发[2006]110号
    发布日期: 2006-07-07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条件的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交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二、从2006年3月2日起,我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
    三、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一〔1996〕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来源: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3 11:39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50#
    发表于 2010-10-26 20:51:27 |只看该作者
    地区】:福建晋江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普通住宅预征比例为3%   非分普通住宅(含写字楼,公寓、店面)比例为4%.。(我们是于08年6月各档上高1%的)
    对比了以上各楼,发现在我们这边小县城是最高的。。回头得问下地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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