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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96|回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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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赠送集体经济组织房产的税务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5-4 11:32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2-5 11:52: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在上海很多土地在出让时都有这么一个附加条款:“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根据##政府要求,土地受让人以建成后的建筑中,必须向##政府下属集团经济组织无偿提供##平方米的建筑。“
    类似这样的赠送面积,如何纳税,是否要视同销售?有没有可以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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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8 16:44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1-12-7 14:59:22 |只看该作者
    按照配套设施处理,成本计入开发成本,面积不计入可售面积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5-4 11:32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1-12-8 14:45:1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回复,可以这样好像依据不足呀?

    点评

    新31条有关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你所提到的无偿赠送面积是与土地出让相绑定,实质上与法规中的“无偿赠送”有本质区别的,是变相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只不过政府利用权利改变了出让金的用途 我前面的回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1 12:00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8 16:44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2-1-1 12:00: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anlu888 于 2012-1-1 12:07 编辑
    范轶星 发表于 2011-12-8 14:45
    谢谢楼上回复,可以这样好像依据不足呀?

    新31条有关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你所提到的无偿赠送面积是与土地出让相绑定,实质上与法规中的“无偿赠送”有本质区别的,是变相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只不过政府利用权利改变了出让金的用途

    我前面的回复是最有利于开发商的方式,需要和税务部门协商的

    其他处理方法也可以参考187号拆迁安置的处理
    如果税务不认账也只能按照视同销售

    至于筹划空间,就是在合同上尽量把捐赠面积往出让金上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8 14:43
  • 签到天数: 12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2-10-2 22:05: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应可以列入成本中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5-10 09:16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6#
    发表于 2012-10-3 17:14:19 |只看该作者
    相当不错的筹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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