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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否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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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9 12:22: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否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问:我单位是一家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免征。但是我单位有支付到海外的服务费,根据营业税法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外资企业也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我单位这种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否也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需要缴纳是以付款期、还是会计期间为准?


      答:《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自2010年12月1日起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同时还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境外企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同时也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单位是否代扣代缴附加税,应依据境外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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