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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从中可以看出,地下停车场是符合房产定义的,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2、地下停车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产品,其对外销售时是按车位出售的,每个车位售出后,已结转了相应的开发成本,不会再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账簿中记载和核算。根据国税函[1998]426号文件的规定,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所以,我个人认为税务稽查人员的结论是正确的,该公司购入的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应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房产税应由购买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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