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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担保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10-27 23:56
标题: 担保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担保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我公司向银行贷款,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收取费用60000元(有正规发票)。请问,这部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上述公司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收取60000元费用,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liuhui1979    时间: 2011-10-28 10:11
学习了,好东东
作者: 薇动影浓    时间: 2011-10-28 10:21
那因为跟银行贷款缴纳的“财务顾问费”,也可以税前列支了?呵呵,谢谢
作者: txsywsb    时间: 2011-10-28 11:01
财务顾问费可以税前列支,但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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