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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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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专题】介绍您所在单位使用了哪些纳税筹划方法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9 09:41
  • 签到天数: 46 天

    [LV.5]常住居民I

    21#
    发表于 2008-11-24 15:13:09 |只看该作者
    个人收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公司的设立是企业发展走出的第一步。这一步怎样走,按照什么方式走都会影响到公司将来的整个经营过程与整体发展,对公司的税收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什么样的公司对我们最有利?什么的公司结构税收风险最低?怎样投资税负最轻?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公司CEO、CFO所特别关注的。
      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家的税收政策比较复杂,公司很难将某些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归纳与整理,使我们常常因为做业务时对政策不了解而发生一些税收问题。公司一定要加强内部税收管理,真正将税收政策运用到具体业务当中才能使税收行为得以规范,达到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根据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由于性质不同、投资结构不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而在税收方面则不同,税收政策规定,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问题上不分子公司、分公司。税务机关只认定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关系,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到底这些关系之间在税收上会产生什么结果?税收到底怎样交纳?本期将结合案例根据税收认定方式来分析不同关系之间的税收问题。
      1、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
      目前,很多企业对经营过程中机构设立问题都很重视,但是,对机构的税收问题却了解不多。特别是对机构之间的业务运作,企业只考虑经营结果,忽视税收结果,最终将导致业务做完之后税收问题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而造成的。下面我将针对目前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的相关业务,分析一下公司在当地做业务与在外地做业务时有关税收的问题。
      现将国家政策关于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归纳如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案例分析】外地设立办事处有关纳税问题分析
      广州某生产企业为将生产品销往北京,派了两名业务员到北京设立一家临时办事处。不在北京办理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该办事处的主要业务是联系客户,与客户签订合同(总公司的合同)。但是,给客户发货、收款和开的发票都是总公司的。当业务结束时,该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
      ①没有仓库的办事处
      此项业务视同为广州公司委派业务员到北京做业务,因为业务员在北京发生的业务是不会产生税的,所以,北京办事处是不交税的。而产品是从广州直接发给客户的,产生税的过程都在广州,因此,应在广州交税。
      ②有仓库的办事处
      有一天办事处通知广州厂家说,有北京客户想跟我们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觉得与办事处签订合同后要等两个多星期的时间才能收到厂家发过来的货物,非常耽误时间。希望在以后的交易中,能够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货,否则就不与我们公司合作了。
      广州厂家立即想到了解决办法:在北京设立仓库。
      因为在北京的办事处不能独立构成机构,它的所有举措都代表着总公司的行为,在北京租用的仓库就是总公司的仓库。此类业务在税法的规定上称为“外出经营”,在此案中即广州公司将货物发到北京,在北京经营。这时候有了仓库,且在北京销售货物的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呢?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广州公司在发货前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办事处应在北京税务机关交纳4%增值税。且回广州后不得抵减广州的税,在广州还要重新交税。
      而如果当时该广州企业的产品在到外地销售时,很好地注意外出经营的有关规定,严格地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增值税就应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交纳,不需要在外地纳税。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规定: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一般被称为:总公司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纳税方面,由于机构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区,再加上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是按照两种方式做出的规定:一是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 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子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机构在当地(统一税务机关管辖区)投资成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应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纳税。其流转税与所得税都由子公司交纳。子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为,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
      (2)设立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公司在当地设立一分公司,因分公司不需要投资,故分公司应具备以下特点:
      1、 分公司属非法人资格;
      2、 非独立核算;
      3、 纳税身份同总机构。如一般纳税人;
      4、 销售额全部上缴总机构,人员工资及相关的费用均由总机构支付;
      5、 产生的收入要全部上缴总公司。
      分公司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3)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怎样交税?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待续)
      
      公司组织形式分析
      
      1、什么是母公司?母公司有什么特点?
      母公司也叫控股公司(相对于子公司而言),是指因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资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有什么特点?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谓全资子公司,是指其公司的全部出资和股份仅由另外一家公司所持有。所谓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
      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公司法人,它不同于分公司,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依赖于被控股或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并无两样。
      子公司无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应当具备独立法人的条件:一是股东或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二是具有法定的公司注册本金;三是制订公司章程;四是具有公司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承担连带责任和经营责任的经营组织。并且在向子公司投资时,投出的资本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什么是总公司?总公司有什么特点?
      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有什么特点?
      分公司是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于总公司,其债务和其他民事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一定的经营范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制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在不同地域开展业务的需要;二是适应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多种业务情况下,为了使管理系统化、专业化,并便于考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类似的分公司。
      分公司虽然在物质形态上具有自己的设施和办事机构,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但在法律上仍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1)分公司不具备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见决定机构。它除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外,各项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权力机构或经营机构的决议或决定;(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其营运资本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其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只有总公司的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3)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能仅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为承担责任的界限,总公司应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债务责任负责。

    该用户从未签到

    22#
    发表于 2008-12-11 14:26:28 |只看该作者
    准备到房地产公司去,先跟各位老师学一学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4-23 12:47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23#
    发表于 2008-12-11 15:42:09 |只看该作者
    不管怎样筹划,还是要依法纳税的。只不过钻钻小空子罢了。

    [ 本帖最后由 龙城清茶 于 2008-12-11 15:43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9 15:35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24#
    发表于 2008-12-11 16:08:5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不错
    应该学习学习
    我转走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
    发表于 2008-12-12 16:15:33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一定要顶!!!!!!!!!!1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9 11:0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26#
    发表于 2008-12-12 22:46:21 |只看该作者
    请问代建房有没有特定的标准

    该用户从未签到

    27#
    发表于 2008-12-17 11:02:2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的帖子

    我相知道怎样向后递延税款

  • TA的每日心情

    2013-2-4 20:4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28#
    发表于 2009-2-24 20:30:43 |只看该作者
    唉! 越看越糊涂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24 21:5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9#
    发表于 2009-2-25 12:52:46 |只看该作者
    来看一下,有点道理,估计重点还是要先和税务的沟通,不然你筹划了,别个可以不认就走远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30#
    发表于 2009-2-27 11:54:14 |只看该作者
    多掌握点这方面的信息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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